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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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0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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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3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国家2022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各地区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2023年7月6日,省审改办印发《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同时要求各地市于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公布市、区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认领更新实施规范。

  二、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衔接上级清单调整内容。《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根据上级清单调整涉及到我市的内容,更新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体系,确保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相关内容与上级动态保持一致。

  二是及时调整设置不合理的事项。《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由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进行删除,同时合理整合部分事项名称重复的事项,调整部分事项的实施机构,精准展现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

  三是有效承接我市简政放权举措。《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全面细致梳理省级业务部门历年来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市下放、委托下级的情况,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权限调整文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持续落实我市简政放权相关要求。

  四是明确行政许可标准工作程序。《通知》根据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工作进度安排,明确我市后续行政许可事项标准更新工作时限要求,确保我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符合福建省标准化目录清单要求。

  三、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调整事项”“新增事项”“删除事项”“整合事项”四个方面内容,清晰列举《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与2022年版《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事项名称、事项数量方面的主要调整情况。另外,由于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调整内容较多,未在正文中逐一说明,直接在附件清单中进行更新。正文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事项方面,共有2个事项的名称发生调整。其中,“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两个事项均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修订情况进行更新。

  二是新增事项方面,共新增6个事项。其中,“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进行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是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修订情况新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规定新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规定新增;“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规定新增;“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规定新增。

  三是删除事项方面,共删去3个事项。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由于国家未授权我省实施,因此予以删除;“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是我省2022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设置的地方性行政许可事项,今年3月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后,不再要求对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审批,因此予以删除;“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也是我省2022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设置的地方性行政许可事项,由于与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所涵盖的内容重复,因此予以删除。

  四是整合事项方面,将原来分别有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分别作为主管部门,而分开设置的两个“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进行整合,在实施机关中两个部门的审批边界;将原来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作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而分开设置的两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进行整合。

  2022年版《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有432个行政许可事项,《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相对增加1个事项,调整后行政许可事项为433个。

  四、组织保障

  一是严格管理要求。《通知》要求市级各部门、各区认真落实《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进度。《通知》要求市级各部门、各区应根据福建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更新的行政许可实施标准,按照省、市审改办要求及时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审批系统相关审批标准。各区应按期完成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公布。

  五、联系处室及电话

  审批制度改革处 0592-770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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