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6-0800-2023-023 文 号 厦审改办〔2023〕16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8-01 10:47
标 题: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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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清单》)及《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闽审改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福建省清单》)要求,我办牵头对2022年公布的《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对照新法规定将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厦门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厦门市体育局”,实施机关为“市体育局、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修订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规定及《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新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厦门市建设局”,实施机关为“市建设局(受省住建厅部分委托实施)”,设定和实施依据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规定,新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主管单位为“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机关为“市卫健委(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设定和实施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规定,新增“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主管单位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机关为“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6.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规定,新增“中医医疗广告审查”,主管单位为“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机关为“市卫健委(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三、删除事项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明确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实施机关仅为国家商务部,我市原审批权限被收回,删去“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2.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不再要求对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审批,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与福建省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重复,对照《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调整情况,删除我市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四、整合事项

  1.将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分别作为主管单位,原先分设的两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合并为一项。

  2.将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别作为国家主管单位,原先分设的两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合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委托)我市的各类文件规定,以及我市部门间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转移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市直各部门、各区要认真落实《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化管理。    各区应按省、市审改办此前部署要求,按时完成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公布。市直各部门、各区应根据福建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更新的行政许可实施标准,及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审批系统相关审批标准的调整更新工作。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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