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厦审管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入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建立统一有序的交易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实际情况,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和厦门市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遵照本规则执行。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规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活动,保障项目入场交易各项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5项系列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进入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主体是指在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专家。

  第四条  市、区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入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负责对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管理;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二、入场登记

  第五条  招标项目入场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填写拟入场交易的项目信息、招标项目信息和项目招标计划等。

  第六条  进入评标区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场地预约与控制管理系统(下简称场地系统)登记入场交易项目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入场交易项目人员包括招标人代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辅助人员(下简称辅助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清标工作小组(含考核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等。

  三、场地预约

  第七条  入场交易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发出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场地系统预约开标室、资格审查室、评标室等交易场所;清标定标前,预约清标室、答辩室(如有)、定标室等交易场所。

  入场交易项目需要组织复核、纠正或重新评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登录场地系统预约交易场所。

  第八条  未预约场地的项目,不得使用市交易中心交易场所;已预约的交易场所不得改作他用;已预约的交易场所和使用时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预约的,应通过场地系统上传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超过两次需经市交易中心确认。

  四、交易信息公开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变更公告(答疑、控制价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中/定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

  入场交易项目出现撤销公告、招标中止(或终止)和流标等异常情况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录入招标异常等信息。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交易信息,应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应对其提供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入场交易项目截标时间前,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入场交易项目开标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提交《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委托代收信息表》。

  第十二条  入场交易项目开标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提交《投标保证金缴交类型》,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应及时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确认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并出具《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项目流标或招标失败的,投标人应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配合工作。

  六、投标文件递交、解密及开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替换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成员应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到交易场所参加开评标活动,并通过开标区的考勤一体机签到,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开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流程,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在线开标,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投标人的电话。

  第十七条  如出现异常情况影响开标进程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及时处理,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维持好开标现场秩序。

  第十八条  参加开标活动的交易主体应自觉将手机调整为静音或振动状态,禁止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保持开标室安静有序;爱护开标室内设施设备,不得破坏设施设备或挪作他用。

  七、组建评标定标委员会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向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第二十条  已确认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因故需请假的,应通过评标邀请短信上的联系方式请假,本市评标专家应在规定的签到时间前1小时办理请假手续;本市以外评标专家应在规定的签到时间前3小时办理请假手续,超出请假时间的按迟到处理,记录不良行为。

  建设单位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自行组建清标、答辩考核、定标等有关机构。

  八、评标、清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进入评标区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清标工作小组(含考核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辅助人员、监督人员、公证机构人员,应将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及其他可能影响评标的物品统一寄存在评标综合区储物柜内,佩带工作牌、携带身份证原件通过门禁验证,人证信息一致,方可进入。凡携带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清标、定标的物品进入评标区,将取消其本次参与交易活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在评标邀请短信规定的时间前,凭身份证通过评标综合区签到机签到,并通过人脸识别后进入评标区;未在规定时间前签到的不得进入评标区,市交易中心将如实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拟进入评标区的相关人员(除评标专家外)应先通过场地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凭身份证通过评标综合区签到机签到后,通过人脸识别进入评标区;超过规定时间签到的,市交易中心将如实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进入评标区的辅助人员,应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因隔夜评标等原因确需增加辅助人员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进入评标区的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纸质资料;因项目评标、清标和定标需要,确需携带纸质资料的,应提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申请,并承诺未携带与项目无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进入评标区的辅助人员,应充分做好评标、清标、定标前准备工作,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组织评标定标相关机构进行评标、定标,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标、清标、定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清标工作小组、定标委员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开展评标、清标、定标工作,项目评标、清标、定标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评标、清标、定标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离开评标区进入评标综合区,详细登记出入事由并签字确认:

  (一)电子交易平台等软硬件设施发生故障时,需报告市交易中心的;

  (二)评标、清标、定标过程,评标、清标、定标相关机构成员或辅助人员,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退出的。

  第二十八条  如遇评标专家中途离场无法补抽、招标文件存在争议无法继续评标或电子交易平台出现故障,且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完成等异常情况,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封标处理,做好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二十九条  进入评标区的相关人员,发现评标区的电脑、摄像头等软硬件设施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但未影响评标、清标、定标工作的,应在评标、清标、定标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便排除故障,确保评标区软硬件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评标、清标、定标结束后,辅助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封存所有评标、清标、定标资料。遗留在评标区的任何纸质文件或其他存储介质等,将视作废弃资料予以清除。辅助人员和监督小组应做好资料的处理事宜。

  九、答辩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准确填写招标项目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及时查看短信通知。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含答疑、通知公告)规定或电话通知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未到达或逾期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投标人放弃答辩。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答辩组织工作,包括答辩人员身份核验、宣布答辩纪律、收取和保管答辩人员物品及答辩顺序安排等。

  第三十四条  答辩人员应按入场交易项目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有)、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明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身份核验,身份核验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答辩人员签到后,应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可能影响答辩的物品,统一寄存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处。

  第三十五条  答辩人员应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市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规定,服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不得离开候辩区。答辩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的,将取消答辩资格并要求立即离开答辩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答辩顺序,引导答辩人员使用身份证通过门禁验证后,进入答辩区,答辩人员在答辩期间应全程佩带工作牌。

  第三十七条  答辩结束,答辩人员不得接触未答辩的答辩人员。

  十、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因处理异议或投诉,需进入评标区调阅开评标过程资料,或进行复核、纠正、重评或重新定标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根据备案通过的意见进入评标区开展复核、纠正、重评或重新定标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进入评标区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进入评标调阅招投标资料申请函》《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意见》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一、中标办理

  第四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中标手续办理,应及时下载中标资料和投标人资料并领取封存资料。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及时发布的,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曝光。

  十二、交易主体行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交易主体参与入场项目交易活动后,应及时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行为记录登记评价评估系统、电子交易平台评价评估模块,如实开展招投标评价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入场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易中心予以记录,并报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

  (一)违反《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的;

  (二)违反《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规定的;

  (三)未经预约擅自使用交易场所或者不在预约场所开展交易活动的;

  (四)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与预约的入场交易时间和场所不一致,影响交易场所管理使用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的;

  (六)未按规定配合做好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七)夹带通讯工具、存储设备或与评标无关的资料进入评标室和答辩室的;

  (八)存在拒不签到、拒绝出入登记、代签等行为的;

  (九)进入评标区相关人员超过规定时间进入评标区的;

  (十)签到后未即刻进入评标室,经劝阻仍在外逗留的;

  (十一)因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事由暂时离开评标室,处理相关事项后未立刻返回,经劝阻仍在外逗留的;

  (十二)进入评标区后除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事由外,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十三)评标结束后,将纸质资料或其他存储介质随意丢弃在评标区的;

  (十四)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领取封存资料的;

  (十五)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十六)恶意破坏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的;

  (十七)在交易现场存在其他违规违法等行为的。

  十三、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厦门市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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