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住建房安〔2025〕8号)
各白蚁防治、建设(代建)、监理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JGJ/T 245-2024)、《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以行业行政管理中产生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是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发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
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具体负责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梳理、归集、整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一致可溯和包容审慎原则。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和准确,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周期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守信加分项信息和失信扣分项信息,其中:
(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反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综合性、基础性的社会信用,根据信用管理部门作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进行量化评分。
(二)守信加分项信息反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社会责任等情况。主要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因工作成效受到表彰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三)失信扣分项信息反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违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社会责任等情况。主要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在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不到位或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第七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周期届满,重新评价。
第三章 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及计分方法
第八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度,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公布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及计分办法,并可结合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公式:P=X+Y+Z+C,当P≤0时,取P=0;当P≥100时,取P=100。其中:
P:指行业信用评价总分;
X: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得分;
Y:指守信加分项信息得分;
Z:指失信扣分项信息得分;
C:指行业信用评价基准分,取C=70。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得分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计分依据,取得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得分为20分、15分、10分、5分、0分。无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得分为15分。
守信加分项和失信扣分项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量化评分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四章 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九条 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时,应根据评价结果,按照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进行划分,其中:
A级:90分≤P得分≤100分;
B级:80分≤P得分<90分;
C级:70分≤P得分<80分;
D级:60分≤P得分<70分;
E级:P得分<60分。
第十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行业信用评价等级采取直接定级:
(一)新登记备案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的初始行业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第一轮评价周期时开始按照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通报的,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
(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事故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
(五)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存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行业信用评价中直接列为E级。
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及其防治项目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对A级守信优秀类主体,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
(二)对B级守信良好类主体,每年至多进行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三)对C级守信一般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四)对D级一般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
(五)对E级严重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十二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鼓励推广应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管理上,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根据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采取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牵头采集,其中在厦注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外地企业由企业向当地信用管理部门获取最新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及时主动申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 实行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市住房和建设部门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信用信息归集、存储、查询、披露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及其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六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其他评价实施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等是否正确。发现可疑信息可根据需要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信息和结果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轻微失信预警机制。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社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分数核算或等级核定的异议处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守信评价和失信评价信息的异议处理,由出具文件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在厦注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外地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当地信用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认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和评价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投诉举报时,应依法依规予以核实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守信评价指标及标准
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失信评价指标及标准
附件1
白蚁防治单位守信评价指标及标准
|
序号 |
项目 |
加分指标 |
分值标准 |
佐证材料 |
材料提供单位 |
备注 |
|
1 |
因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受到表彰奖励 |
获得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奖项、表彰、表扬的。 |
20 |
通报表扬文件或荣誉证书 |
各白蚁防治单位 |
|
|
2 |
获得省级行政机关奖励、奖项、表彰、表扬的。 |
15 |
||||
|
3 |
获得市级行政机关奖励、奖项、表彰、表扬的。 |
10 |
||||
|
4 |
获得区级行政机关(或镇街)奖励、奖项、表彰、表扬的。 |
5 |
||||
|
5 |
获得国家白蚁协会奖励、奖项、表彰、表扬的。 |
5 |
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加分上限不超过5分 |
|||
|
6 |
获得省白蚁协会奖励、奖项、表彰、表扬的。 |
3 |
||||
|
7 |
获得市白蚁协会奖励、奖项、表彰、表扬的。 |
2 |
||||
|
8 |
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 |
参加街道、社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单位组织的白蚁集中灭治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的。 |
每个活动加1分 |
举办单位出具的活动相关佐证材料 |
各白蚁防治单位 |
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加分上限不超过5分 |
|
9 |
合同履约 |
白蚁防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预防项目施工合同向主管部门备案。 |
每个项目 加0.5分 |
项目备案表 |
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加分上限不超过5分 |
|
10 |
项目在包治期内按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落实回访检查的。 |
每个项目加0.1分 |
回访记录、照片等 |
各白蚁防治单位 |
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加分上限不超过5分 |
|
|
11 |
包治基金账户未出现列存不足、超前支付、流失、被保全或执行划转、弄虚作假骗取等情况的。 |
1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2 |
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 |
因工作需要,企业委派相关人员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评审或检查工作的。 |
每人次加1分 |
签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加分上限不超过5分 |
|
13 |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预防项目开工前主动报备的。 |
每次加0.1分 |
报备记录 |
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加分上限不超过5分 |
注:1.各加分项目的有效期为佐证材料印发之日或实际发生之日起1年;
2.因同一加分事项受到不同层级表彰奖励的,以最高加分值为准。
附件2
白蚁防治单位失信评价指标及标准
|
序号 |
项目 |
扣分指标 |
分值标准 |
佐证材料 |
材料提供单位 |
备注 |
|
1 |
因房屋白蚁防治市场经营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
未执行或未全面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20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 |
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严重档处罚的。 |
-1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3 |
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一般档处罚的。 |
-12 |
||||
|
4 |
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轻微档处罚的。 |
-10 |
||||
|
5 |
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被主管部门或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曝光的。 |
-8 |
/ |
|||
|
6 |
法定义务 |
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6 |
行政主管部门 |
||
|
7 |
没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6 |
||||
|
8 |
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6 |
||||
|
9 |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包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或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未有农药“三证”或“三证”不全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6 |
||||
|
10 |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低于15年的。 |
-5 |
||||
|
11 |
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的。 |
-5 |
||||
|
12 |
药剂无专仓储存的。 |
-5 |
||||
|
13 |
药剂无专人管理的。 |
-5 |
||||
|
14 |
白蚁预防合同未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 |
-5 |
||||
|
15 |
对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
-5 |
||||
|
16 |
施工管理 |
白蚁防治施工未按经审定的技术方案实施的。 |
-5 |
行政检查记录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7 |
未按药剂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适用方法、适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使用的。 |
-5 |
||||
|
18 |
药剂防治对象不包含白蚁的。 |
-5 |
||||
|
19 |
药剂不在有效期内的。 |
-5 |
||||
|
20 |
使用浓度不合适的或者用药量不合理的。 |
-3 |
||||
|
21 |
施工时机不当,造成防治效果不佳的。 |
-3 |
||||
|
22 |
重点部位未重点防治的。 |
-3 |
||||
|
23 |
项目受理、现场勘查、施工方案设计、场地清理、屏障药物设置、效果评价、复查回访等流程不齐全的。 |
-3 |
||||
|
24 |
未开展效果评价或者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5 |
||||
|
25 |
安全生产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10 |
行政检查记录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6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
-5 |
||||
|
27 |
施工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 |
-1 |
||||
|
28 |
诚信经营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5 |
行政检查记录或其他举报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9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5 |
||||
|
30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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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诚信档案资料的。 |
-5 |
||||
|
32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的。 |
-5 |
||||
|
33 |
信用评价过程中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
-10 |
||||
|
34 |
合同履约 |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包治义务的。 |
-3 |
行政检查记录或其他举报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
35 |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定期回访复查的,或者虚假复查的。 |
-3 |
||||
|
36 |
项目资料 |
未及时收集房屋白蚁防治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并对收集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含合同、工程信息表、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表、验收资料、效果评价表、复查回访记录等) |
每个项目-1分。 |
行政检查记录 |
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上限不超过5分。 |
|
37 |
通报批评 |
受到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公开通报批评的。 |
-5 |
通报记录 |
行政主管部门 |
|
|
38 |
投诉 |
在施工过程以及包治期限内,经查实被质量投诉的。 |
每个项目扣1分 |
投诉记录 |
行政主管部门 |
注:1.扣分项目的有效期为佐证材料印发之日或实际发生之日起1年;
2.因同一加分事项受到不同层级处罚的,以最高扣分值为准。
厦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
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市地处东南沿海,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植被丰富,适宜白蚁生长繁衍,全市区域均属白蚁危害地区。鉴于白蚁危害具有顽固性和隐蔽性,直接影响房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白蚁防治行业和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和房屋的住用安全,市住建局制定了《厦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JGJ/T 245-2024)、《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文件,市住建局制定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防治工程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信用评价正向作用,规范我市白蚁防治行业,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和房屋的住用安全。
三、工作进展
2025年市住建局全面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召开白蚁防治单位代表座谈会,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并按照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要求,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四、范围期限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由总则,评价内容及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及计分方法,评价等级及应用,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异议处理,监督管理,附则9个章节26条以及守信评价指标及标准、失信评价指标及标准2个附件组成,现对以下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评价内容说明
市住建局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的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共3项,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守信加分项信息和失信扣分项信息,对应项目得分说明如下:
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得分说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项得分由市住建局根据信用管理部门作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进行折算评分。最高档得分为20分,最低档得分为0分,其余档位的得分呈等差数列分布,无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为15分。以厦门市为例,取得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B级、C级、D级、E级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项得分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0分。
2.守信加分项信息得分说明:主要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因工作成效受到表彰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方面进行加分。
3.失信扣分项信息得分说明:主要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不到位或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方面进行扣分。
(二)评价周期说明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部分以评价时最新数据为准。评价周期届满,重新评价,原评价结果失效。
(三)评价结果及应用说明
市住建局按照行业信用评价总分(直接定级除外)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进行分级分类,并根据分级分类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行差异化监管等激励或惩戒措施。同时鼓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四)信息采集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由市住建局牵头采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相应的评分材料应及时主动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纳。
(五)异议处理说明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分数核算和等级核定的异议处理。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的异议处理,其中在厦注册的,由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外地的由当地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守信加分和失信扣分材料出具部门负责其材料的异议处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联系人:陈秉义
联系电话:222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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