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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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来源: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2012-10-30 15:34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将于201211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该规定,更好地服务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批,现将该规定若干变更条款公告如下:

一、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等建设工程均应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向公安消防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三、 根据该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项目,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同时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修)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 根据该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设[2004]51号)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五、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不再执行。

  此公告!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2 年10 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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