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数据〔2024〕174号
各有关部门:
为持续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2024年度改革工作要点,进一步修订完善《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厦门市数据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完善。
第二条 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按照“全市审批事项100%纳入、审批部门100%进驻、非涉密建设项目100%覆盖”的要求,建管系统可实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城通办、并联审批、实时流转、信息共享、跟踪督办、协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市政公用服务等依申请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所有事项办件产生的受理、补正、特殊环节、办结等节点信息和结果信息均应纳入建管系统监管。涉密项目及其办件信息不得通过建管系统办理和传递。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四条 建管系统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业务应用部门、运行维护部门共同组成。
第五条 综合管理市、区建管系统建设或应用等政务服务的部门为综合管理部门。市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建管系统建设及应用,做好市级应用模块日常运维管理;制定业务规则和数据标准,规范日常运行和数据管理,对用户信息、功能权限和基础数据等进行合理配置,严密监管信息安全,督促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协同应用;统筹管理市级工程建设领域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市级审批服务部门及事项在建管系统的规范运行及日常监督。
区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管系统内本区应用模块的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统一标准统筹管理本区工程建设领域综合窗口、区级审批服务部门及事项在建管系统内的规范运行及日常监督。
第六条 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市、区审批服务部门为业务应用部门。业务应用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服务职能,负责将本部门权限内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建管系统统一管理,并依托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省网上办事大厅)同源事项办事指南。按照建管系统对接业务要求和数据标准,实现本部门业务审批系统的审批信息实时推送。各审批服务部门应及时自查当天办件数据在系统间的推送情况,第一时间将数据推送异常等系统运行问题报综合管理部门处理,配合做好问题排查等工作。
第七条 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建管系统的功能完善、系统对接、安全保障等运行维护方面的相关技术工作,确保建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运行维护部门应当根据综合管理部门对审批流程、审批事项、时限要求及相关规则的变更需求,及时对建管系统进行调整,并做好与上级系统衔接;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负责建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保障工作,配合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问题。
第三章 运行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以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予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唯一标识。建管系统通过项目代码打通项目全生命周期审批服务,包括办件申报、系统流转、数据汇聚、信息共享、实时上报等。
若为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照《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赋码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使用建管系统内产生的代码(简称地方代码)作为项目标识进行办件申报及系统流转。
第九条 进驻建管系统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通过系统实现办件申报“全城通办”,审批事项办件数据由市、区综合窗口直接通过系统流转至对应审批服务部门。
(一)网上申报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网上申报以省网上办事大厅为唯一申报入口,依托福建省数字身份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身份验证和单点登录。办件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派发到建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项目代码核验及办件受理后,办件信息实时推送至相应的业务审批系统内完成实质审批工作,节点信息和审批结果数据实时流转至建管系统。申请人可通过建管系统查询办件进度、获取办理结果。
(二)窗口申报
申请人进行窗口申报时,综合窗口人员应通过项目代码从建管系统中调取项目信息,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系统内信息一致,一致后即可录入申报信息进行受理登记。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还应根据申报需求进行扫描等电子化处理。
第十条 事项进驻与退出管理
各业务应用部门应严格对照《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标准事项清单》,结合《关于规范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服务事项的进驻与退出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做好事项进驻与退出建管系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满足国家、省对审批数据汇集共享要求。
第十一条 账号申请与注销管理
各业务应用部门如需新增(或注销)工作人员的建管系统账号,应向本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综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系统配置(或注销)。账号的使用人员原则上应为进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应用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各业务应用部门是建管系统数据的产生部门,各类审批结果应遵循“谁生成、谁负责”的原则,对报送至建管系统的数据负责,做好对外发文告知和内部流程监管机制。综合管理部门、运行维护部门、与建管系统产生数据共享和交换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和要求,做好数据汇集、调阅、共享等工作,并确保数据应用安全、合规。
第十三条 各业务应用部门应根据《厦门市行政审批业务接入标准业务规范》要求,及时完善本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及时对问题数据进行处理、更新,确保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级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建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确保建管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业务应用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审批系统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部门按照网络安全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市、区综合管理部门配合各业务应用部门做好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备份、修复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各级绩效考核文件及《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日清月结工作制度》等规定,市、区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管系统内的事项部署、办事指南、办件质量、审批时效和数据归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审批服务效能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审管〔2019〕63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同步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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